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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屋房产纠纷?

浏览次数:946|时间:2024-06-24

热门回答

2024-06-21无敌美苏苏
你好,你这个只能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

275

2024-06-02曦若若往
你好,找律师当面去咨询会好一些。也比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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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C罗C梅西梅
很同情你的遭遇,也为千千万万个和你一样遭遇的人鸣不平。但不幸得是,权力在这些人手里,按照现有政策,对于经过公私合营改造的原工商业者的营业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国家采取的是赎买政策,即对作价入股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安排由有关企业、单位管理、使用,原工商业者在一定时期内领取定息。人民法院处理有关公私合营的房屋产权纠纷,以是否经过公私合营改造,作为确定争议之房屋产权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原业主所有的标准。
你如果想拿回房屋,必须要举证当时房屋没作价入股(其他省份有凭这一点追回房屋的,但寥寥无几),否则你凭原有房契已经无法拿回房屋。
一、关于公私合营和合作化时入股房屋的产权处理,根据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1981)供基联字第05/118号,和中央统战部、商业部〔1983〕商管字5号文件精神,处理原则是:
(一)凡已入股的房屋,产权归企业所有。
(二)原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产虽然经过清产估价,但事实上并没有入股,也没有领取定息;至今仍由原业主住用的,其房屋所有权归原业主所有。已经折价入股,领取了定息或者定了股息而没有领取股息者,都应视为已入股,其房屋产权归企业所有。
(三)原业主将房屋入股并领取了股息,单位长期使用并管理的房屋,只是入股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入股有效。
(四)在公私合营和合作化中,参加了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以后要求退股的,应按照参加合作商店时折价入股的股金金额退给现金,不退还房屋等实物。
二、另据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1989年3月20日(89)建房管字第26号):
这部分房产当时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征收的,已明确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家没有确定发还政策之前,任何地区或部门自行发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有违中央7号文件关于不准开新口子的规定。
解放初期处理房产中存在的问题,需待中央调查研究后统一政策进行处理,目前仍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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