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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诗诗雨天
(三);
(二)离休、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
依照前款第(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四)项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出境定居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的继承人;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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