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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是什么?

浏览次数:1438|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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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Arsenalzoe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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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rinpan2013
宁波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2、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注:若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话,在集中受理登记时,凭身份证、户口到市房产管理局领表,然后按照表上的要求到相应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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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杜佳妮625
1、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即最低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即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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