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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5蹦蹦跳跳321
认购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认购意向书签订后,双方有义务按照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时间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谈判,任何一方拒绝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就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未决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签订,已经支付的定金应当返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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