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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queeniechen2007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计量单位补助标准(元)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平方米10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平方米20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平方米6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平方米12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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